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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4]35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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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29
信息简介: 对纳税人经营额的具体划分标准和有实际困难的判定,统一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确定。收支凭证粘贴簿和进货销货登记簿的式样和具体管理要求,统一由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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