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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农税[2004]789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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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17
信息简介: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申报应由财政征收机关受理,其他任何机关、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受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规定无效,征收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征收机关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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