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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4]514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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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16
信息简介: 对农村信用社转让抵债的不动产、无形资产以及利用该不动产从事租赁等业务,免征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建税。对农村信用社接收和处置抵债资产,免征购销合同和产权转移书据应缴纳的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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