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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4]16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信息产业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加强税源监控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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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14
信息简介: 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商业零售业、饮食业、娱乐业、服务业、交通运输业,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购置和使用税控收款机。具体适用标准和推广时间由省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工作领导小组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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