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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4]43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民政福利企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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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13
信息简介: 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民政福利企业,仅限于由民政部门、街道、乡镇、残联举办且取得省级民政部门颁发的《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的企业。所谓“举办”,是指以货币资金、土地、厂房、机器设备等投入独立创办或参与创办福利企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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