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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4]56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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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10
信息简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具体征税范围解释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9]44号)“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各地要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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