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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政办[2004]132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残联 市地税局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合肥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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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10
信息简介: 凡合肥市行政区域内未安排残疾人就业和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总数 1.5%比例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均应交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保障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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