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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4]48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4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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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05
信息简介: 生产企业应按《通知》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及时办理备案手续。对已按规定办理延期申报的单证不齐出口货物,准予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2004年出口货物,征税机关应视同内销货物予以补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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