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地税函[2005]1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皖地税函[2005]16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民营医疗机构税收问题的通知[部分废止]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20:30:01
信息简介: 民营营利性医疗机构由税务部门依法进行税务登记。自登记之日起,3年内给予下列税收优惠:医疗服务收入免征营业税;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