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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2005]2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个人财产对外转移提交税收证明或者完税凭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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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58
信息简介: 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接到主管税务机关签署意见的《开具税收证明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凭证后,应于5个工作日内审批办理,并开具《( )税务局税收证明》,交受理的主管税务机关送达申请人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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