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皖国税函[2005]12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酱腌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提示信息
您还未登陆,点击这里进行登陆操作;注册请点击这里。

标题: 皖国税函[2005]12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酱腌菜产品适用增值税税率问题的批复
查看权限: 需要 [普通会员] 级别以上才能查看。
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51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规定,对纳税人生产销售的蚕豆酱、黄豆酱、甜面酱及其他酱腌菜产品,凡采用罐头包装(指以金属罐、玻璃瓶和其他材料包装,经排气密封)的,应按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采用包装容器简单包装,未进行排气密封的,应按13%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税簿记 | 关于我们 | 版权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纠错

主办单位:禾兑簿(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地址:杭州市西湖区美上商业中心2号楼1112室

浙ICP备2026063171号-1

  • 微信公众号

  • 视频号

  • 小红书

  • 抖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