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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5]15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农产品增值税抵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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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48
信息简介: 从事农产品收购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定期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供农产品收购的有关经济技术指标,如等级标准、水分、灰分含量、产出比率、损耗比率、定价依据等。主管国税机关核实后应将其纳入征管资料档案,作为纳税评估的重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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