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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5]26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未达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征收管理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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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37
信息简介: 主管国税机关对实行定期定额方式缴纳税款的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每年核定一次。但对未达起征点个体工商户经营额连续3个月以上(含3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从下月起调整其定额,公历一年中有6个月以上(含6个月)超过起征点的,应从下年初始调整其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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