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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5]16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应出具中介机构经济鉴证证明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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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30
信息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8月9日颁发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13号令)规定:“企业申报扣除各项资产损失时,均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经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的经济鉴证证明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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