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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6]1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律师行业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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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23
信息简介: 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不得低于25%。实行核定征收率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律师合伙人,其个人所得税征收率在5%-7%的幅度范围内,由各市地方税务局调查、测算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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