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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芜地税[2006]97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意见[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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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14
信息简介: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项目全部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收入(含各种形式的预收款),必须按月申报土地增值税,并在次月10日内缴入国库。对未按预征规定的期限预缴税款的,要根据《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从限定的缴纳税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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