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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6]98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葡萄酒消费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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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05
信息简介: 购货方购进的葡萄酒用于连续生产葡萄酒的,生产领用时不再予以抵扣消费税。各地要对从事葡萄酒生产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一次调查摸底,填写《葡萄酒生产单位和个人基本情况表》,了解、掌握其生产、销售及纳税等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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