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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6]142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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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9:01
信息简介: 统计使用发票数量,及时上报发票印制计划。为了按时启用《机动车发票》,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要科学预测,认真统计年内8月份—12月份《机动车发票》用量,并在6月30日前将印制计划按附表要求上报省局(征收管理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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