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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6]15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安徽省文物总店增值税征收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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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8:58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旧货和旧机动车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2]029号)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对安徽省文物总店销售其收购的字画、玉器、陶瓷器、家具和砚台等使用过的物品,可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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