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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6]15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输电线工程计税营业额中允许扣除的设备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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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8:40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中“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结合输电线路工程的特点,确定铁塔、电缆、光缆属于设备,允许从营业税计税营业额中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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