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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发[2006]20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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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8:32
信息简介: 区(县)级国税局流转税管理部门应在企业的专用发票和(或)普通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和用量核定后,将信息分别传递给发票发售岗位和企业发行岗位,由发票发售岗位据此填发《发票领购簿》转交给纳税人,由企业发行岗位据此进行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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