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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7]157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餐饮行业纳税人自制啤酒征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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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8:13
信息简介: 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及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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