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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7]69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商品房转让过程中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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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7:36
信息简介: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对购房人取得的上述收入,应按照“偶然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以购房人取得的实际收入减除合理支出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税款由取得收入的个人自行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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