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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合国税发[2008]77号 合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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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6:55
信息简介: 总机构在我市,在外市设有分支机构,且在我市设有一个以上分支机构的,可指定其中一个分支机构(原则上为总机构所在地分支机构)进行税务登记和企业所得税税种鉴定,参与分摊预缴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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