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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8]29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人体血浆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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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6:29
信息简介: 从人体抽取的血液中通过分离过程所获得的血浆,属于《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财税[1994]4号)所规定的利用人的血液制成的生物制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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