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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8]355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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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6:19
信息简介: 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调整后,各地应及时将有关政策内容通知到所属相关纳税人,督促其按照规定申请办理认定,准确享受税收政策。同时,要根据《通知》的内容和规定,进一步研究制定相应税收管理制度和办法,切实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的增值税退免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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