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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办[2009]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实施增值税转型的公告(模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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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6:12
信息简介: 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准予抵扣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凭合法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或者依据增值税扣税凭证计算的增值税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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