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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冀人社发[2022]16号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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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25:52 |
| 信息简介: | 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累计出现1个(含)以上中高风险区的市域内,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的所有中小微企业、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自2022年9月起,可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缓缴实施期限截至2022年12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