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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9]1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类应税消费品消费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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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5:35
信息简介: 6月征期卷烟工业和批发环节消费税纳税人办理卷烟消费税纳税申报前,各地主管国税机关必须将调整后的卷烟消费品纳税申报表及附报资料等印发给相关纳税人,并适时开展纳税辅导,确保其如期、顺利办理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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