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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2009]88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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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5:31
信息简介: 对涉及关联方资产转让发生的损失,企业应向税务机关提出审批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在税前扣除。企业在经营管理活动中凡不按公允价值销售、转让、变卖资产发生的损失,不得在财产损失实际发生时自行申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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