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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皖国税函[2009]171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纳税人利用直接开采的煤矸石石煤生产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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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20:25:27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6号,以下简称156号文件)规定,并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煤矸石属于156号文件规定的废渣,石煤不属于156号文件规定的废渣,因此,在计算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废渣掺兑比例时,生产企业直接开采的煤矸石可作为废渣参与计算,其开采的石煤不能作为废渣参与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