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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地税函[2009]393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办公室关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有关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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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5:24
信息简介: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协定执行手册中明确规定,凡中国居民到境外从事经营活动,如所从事活动的国家与我国有税收协定,可向对方国家申请享受税收协定规定的相关待遇,申请时一般情况下需要向对方国家提供中国居民身份证明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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