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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淮地税[2009]135号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用房)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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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5:14
信息简介: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提高工作效率,方便纳税人在契税“一窗式”办理缴纳土地增值税,现就个人转让二手房(营业用房)征收土地增值税时扣除项目金额确认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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