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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国税函[2009]316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煤矿井下开拓延伸工程耗用材料进项税抵扣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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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5:09
信息简介: 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均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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