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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 河北省林业和草原局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职责划转事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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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3:10
信息简介: 自2023年1月1日起,将森林植被恢复费、草原植被恢复费两项非税收入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2023年1月1日以前审核(批准)的相关用地申请、应于2023年1月1日(含)以后缴纳的上述收入,收缴工作继续由原执收(监缴)单位负责,按原途径征缴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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