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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芜地税[2010]99号 芜湖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国税局 省地税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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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1:38
信息简介: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跨区域外地来芜经营建筑企业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应持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并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在芜项目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预缴企业所得税,各主管征收单位应根据本通知规定及时做好税种鉴定,督促企业申报,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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