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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综[2011]349号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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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21:14
信息简介: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凡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或个人,应按规定向主管地方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省地税局直属局与各市、县地方税务部门的征管范围维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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