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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冀财税[2024]2号 河北省财政厅等四部门关于继续执行部分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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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0:19:56
信息简介: 2024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接受省、市、县(市、区)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见附件),按《公告》规定申报享受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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