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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法[2014]743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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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9:03:21 |
| 信息简介: | 对“通知”所列第二条企业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的,在3年内按每人每年5200元扣减标准依次扣减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