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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会[2016]551号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修订印发《安徽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和《安徽省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的通知[部分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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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59:15
信息简介: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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