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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普通发票使用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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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59:08
信息简介: 营改增后,门票、过路(过桥)费发票属于予以保留的票种,自2016年5月1日起,由国税机关监制管理。原地税机关监制的上述两类发票,可以延用至2016年6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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