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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4号 淮南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和核定征收率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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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58:56
信息简介: 凡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第三十四条规定的,可实行核定征收。开发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5%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开发非普通住宅按营业收入的6%的征收率核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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