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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公告2016年第10号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相关问题的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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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58:28 |
| 信息简介: | 试点纳税人购进秸秆生产销售生物质燃料以外的其他产品,应于试点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方式表述)、需核定的每种产品类型、原材料构成情况说明及试点纳税人签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