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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皖政办[2017]43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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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57:55
信息简介: 对已按规定按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暂时困难企业(“僵尸企业”除外),经批准可缓缴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缓缴期限暂定6个月。缓缴期满按规定补缴后,允许其继续申请缓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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