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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公告2018年第2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安徽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安徽省环境保护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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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56:29
信息简介: 纳税人应税污染物排放量计算方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前三款规定时,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重新填报《环境保护税基础信息采集表》,自变更后次月起,按照新的方法计算应税污染物排放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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