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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安徽省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办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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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55:41
信息简介: 税务行政复议和解、调解应当在法定的行政复议审理期限内进行。和解、调解协议应当在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期限届满前作出。无法达成和解、调解协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及时作出税务行政复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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