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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吉财税函[2021]376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对延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执行期限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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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54:49 |
| 信息简介: | 按照《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新一轮促消费扩内需若干政策举措的通知》(吉政办明电〔2020〕26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省税务局制发《关于免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相关税费政策的通知》(吉财税〔2020〕510号)(以下简称510号文),对我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2020年7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止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鉴于2021年初通化市疫情实际情况,为帮扶困难地区企业复工复产,实施政策精准投放,同意将510号文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1年6月30日,优惠政策支持范围为通化市东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