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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吉财税[2021]237号 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地方水利建设基金征收执行口径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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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8:54:45
信息简介: 本省行政区域内应当缴纳水利建设基金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包括:国有企业(含有经营收入的事业单位); 集体企业(含乡镇、村办企业)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联营企业;私营企业;城乡个体工商户(月销售收入1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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