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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明确我省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具体地点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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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54:23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跨地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和出租不动产的,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时,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按照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确定,就地计算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