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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财税法[2019]121号 安徽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关于调整部分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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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53:05 |
| 信息简介: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减负增效纾困解难优化环境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皖发〔2019〕7号),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将我省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摩托车和1.0升(含)以下乘用车的车辆车船税年税额标准降至法定最低标准,请严格遵照执行。 |